close

北市一名葉姓小貨車司機,被控前年初行經松山區健康路,害得徐姓女機車騎士跌倒受傷,遭訴過失傷害、肇事逃逸罪。一審認定他明知擦撞、有人受傷卻離去,依肇逃罪判1年6月,傷害則因撤告而不受理;二審認為,無證據證明他在發生擦撞時,知悉自己肇事,所以他繼續開車,並無肇逃故意,改判無罪,檢方可上訴。葉姓司機辯稱,「當時只是剛好開車經過」,時速27至29公里,沒有從內側車道向右切,與徐女是平行,怎麼會撞到?公司有保險,若發生事故他會停下來看,不可能肇逃。二審合議庭查出,葉姓司機確實在案發當下有與徐姓女子擦撞,害她受傷,而林姓目擊證人也說當時聽到很大聲的碰撞聲,但何謂「很大聲」每人感受不同,無法僅依據林女及徐女證述「案發時很大聲」,即率爾認定葉姓男子當時知悉發生擦撞,且小貨車並非車頭、車身一體,是用帆布覆蓋車身,在駕駛室內的葉,能夠如同車外的徐女、林女般聽到徐女安全帽與貨車車身的碰撞聲,也有存疑。合議庭指出,無罪推定的基本理念,是保障人權,也就是「寧願縱放99個無罪的人,也不要濫殺無辜的1人」,這與過去專制社會為維護統治者(皇帝、獨裁者)的利益,「寧願錯殺99個無罪的人,也不要縱放無辜的1人」的作法,實有天壤之別,也凸顯出現代立憲主義國家保障人權的真諦。刑罰應作為最後制裁手段性,非要必要不應輕易動用;無罪推定原則彰顯的正是「誤判無辜」與「開釋有罪」的價值取捨,是人類社會長期審判經驗下的智慧結晶,是不得不然的法治作法。合議庭認為,葉姓男子雖犯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並致人受傷的過失,但依據檢察官所提出的直接、間接證據,就他「在發生擦撞時,已知悉自己有肇事而仍繼續駕車前行、離去」情事,無法讓法官確信葉有肇事逃逸的犯行,所以撤銷改判無罪?


4E078C6D4B4367D6

arrow
arrow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beverlgnc17 的頭像
    beverlgnc17

    黃明希

    beverlgnc1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